(2012)龙北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陈雪英与王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英,王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北民初字第359号原告:陈雪英,女,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傅进喜,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云,女,45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英与被告王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雪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英撤回对被告王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雪英承担。审 判 长 王维宽人民陪审员 孙仁智人民陪审员 田春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湘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