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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北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陈雪英与王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英,王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北民初字第359号原告:陈雪英,女,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傅进喜,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云,女,45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英与被告王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雪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英撤回对被告王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雪英承担。审 判 长  王维宽人民陪审员  孙仁智人民陪审员  田春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湘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