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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金晓松、张宏波与周志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晓松,张宏波,周志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1903号原告金晓松,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原告张宏波,女,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周志浩,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负责人陈海涛,该公司经理。原告金晓松、张宏波与被告周志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晓松、张宏波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晓松、张宏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晓松、张宏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庆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