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龙香与王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香,王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民初字第557号原告:陈龙香。被告:王磊。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陈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香与被告王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龙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龙香负担。审判员 李远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长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