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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3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支某某与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某某,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3661号原告支某某,男,汉族。被告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原告支某某与被告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支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某某撤回对被告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支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尹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正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