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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3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曹付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付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495号罪犯曹付。2005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吴江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6日作出(2008)吴江刑初字第4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曹付等退赔本案第一笔抢劫中尚未被追缴的赃款。刑期自2007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于2008年6月13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16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5月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13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曹付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曹付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曹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7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2分。2013年6月、2014年9月连续两次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3月、2015年6月两次受到记奖奖励,悔改表现突出。判决罚金及追赃均未履行,该犯提供了某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曹付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当地镇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书证证明该犯经济困难,故本次减刑对财产刑的履行不作为考核依据。但鉴于该犯系累犯及犯罪的具体情节,因此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付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2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