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4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河北固美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保定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固美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保定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482-1号原告河北固美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石桥乡纳贤村。组机构代码59355463-0。法定代表人郑瑞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焕秀,河北冀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云杉路131号。法定代表人甄彦生,该公司经理。担保人李冬占。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固美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固美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查封被告保定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担保人李冬占自愿以自有的位于清苑区石桥乡纳贤村东的房产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固美轻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冬占位于清苑区石桥乡纳贤村东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保房权证清字第0078**号)。查封上述房产的期限为三年,原告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申请续行保全。如逾期未申请,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卢清江审判员 石 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