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经开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何宏图与临沂鑫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杨大金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宏图,临沂鑫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杨大金,临沂曼宝过滤制造有限公司,司国伟,黄兴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经开民初字第187号原告何宏图,男。被告临沂鑫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埠街道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王才三,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友兵,山东金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大金,男。被告临沂曼宝过滤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98号。被告司国伟,男。被告黄兴胜,男。委托代理人伊鹏,临沂兰山金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宏图与被告临沂鑫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杨大金、临沂曼宝过滤制造有限公司、司国伟、黄兴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宏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临沂鑫磊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杨大金、临沂曼宝过滤制造有限公司、司国伟、黄兴胜申请对其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何宏图负担。审 判 长 孙 棣人民陪审员 朱爱红人民陪审员 伊永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