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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49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凉州区红舞鞋国标舞训练中心与李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966号原告凉州区红舞鞋国标舞训练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晶,该中心负责人。被告李阳。委托代理人李鼎承。本院在审理原告凉州区红舞鞋国标舞训练中心与被告李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以此案证据不足、诉讼条件不成就为由申请撤诉。经询问,被告不反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不反诉,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凉州区红舞鞋国标舞训练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凉州区红舞鞋国标舞训练中心负担。审判员  张中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