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上海三钢运输装卸有限公司与上海塔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412号原告上海三钢运输装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国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震。委托代理人陈铁。被告上海塔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姚卫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三钢运输装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塔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三钢运输装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三钢运输装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59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陆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