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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2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2776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某,女,汉族。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菊凤人民陪审员  梁西锋人民陪审员  吴书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