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邻水民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熊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999号原告熊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1月30日,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汪某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4月10日,城镇居民,住邻水县,现在广东省阳春市松柏镇阳春监狱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 甘 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甘文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