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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马红升与张玉珍等交通肇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红升,杨玉珍,刘彦兵,刘艳花,师秀梅,高秀梅,李兵兵,李月兵,李月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马红升,男,汉族,1982年9月7日出生,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杨玉珍,女,1956年2月15日出生,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刘彦兵,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刘艳花,女,1983年7月4日出生,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师秀梅,女,1937年5月18日出生,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高秀梅,女,1965年10月25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兴县。被执行人李兵兵,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兴县。被执行人李月兵,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被执行人李月芳,女,1992年9月30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兴县。本院在执行马红升申请执行李兵兵等机动车交通肇事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执行费现已交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刑初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埃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