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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执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德美与徐志忠扶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美,徐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956号申请执行人王德美,农民。被执行人徐志忠,退休教师。申请执行人王德美与被执行人徐志忠扶养费纠纷一案,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03)源民初字第15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徐志忠于2015年10月27日主动向本院缴纳执行款4200元,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03)源民初字第15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代理审判员  亓文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