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常民三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谢伟伟与周银亮、刘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伟伟,周银亮,刘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常民三初字第254号原告谢伟伟,男,住址:湖南省洞口县。被告周银亮,男,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被告刘超,男,住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原告谢伟伟诉被告周银亮、刘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谢伟伟于2015年10月30日以已收到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伟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元,由原告谢伟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秀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泽祥何嘉琪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