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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常民三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谢伟伟与周银亮、刘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伟伟,周银亮,刘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常民三初字第254号原告谢伟伟,男,住址:湖南省洞口县。被告周银亮,男,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被告刘超,男,住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原告谢伟伟诉被告周银亮、刘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谢伟伟于2015年10月30日以已收到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伟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元,由原告谢伟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秀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泽祥何嘉琪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