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尼文德与杨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尼文德,杨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尼文德,男,194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委托代理人李学峰、刘建辉,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空军,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尼文德诉被告杨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尼文德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空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尼文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珍献审 判 员 朱文玉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怡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