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3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斌犯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3659号罪犯徐斌,现在天津市监狱五监区服刑。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30日作出(2012)静刑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罪犯徐斌因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2014年5月6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一中刑执字第3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1年8月21日至2018年6月20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两次,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徐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8月21日至2017年7月20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