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执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唐超与欧阳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超,欧阳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405号申请执行人唐超。被执行人欧阳国。关于唐超与欧阳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1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超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唐超于2015年10月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唐超撤销执行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明审判员 戢逢锐审判员 戢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