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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海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华、陈州、吉从鹏、黄谦章、韩磊、王德林、王朝阳、王杰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596号原告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张合卿。被告平顶山市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黄谦章。被告河南海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法定代表人王朝阳。被告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法定代表人王德林。被告XX华,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陈州,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吉从鹏,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黄谦章,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韩磊,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王德林,男,195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王朝阳,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王杰伟,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市新型耐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海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广厦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华、陈州、吉从鹏、黄谦章、韩磊、王德林、王朝阳、王杰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32元,减半收取23366元,由原告平顶山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徐 奕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靖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