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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28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2827号原告刘某甲,女,197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乙,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 判 员  李红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何凯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