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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执字第2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华国与王希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261-2号申请执行人杨华国,男,生于1962年,甘肃省民勤县。被执行人王希文,男,生于1964年,甘肃省民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华国与被执行人王希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民民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希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王希文已将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民勤县人民法院(2015)民民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二、执行费用50元,由被执行人王希文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述全审判员  李登乾审判员  张克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文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