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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小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陶飞诉被告李之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小字第1061号原告陶飞,男。被告李之业,男。原告陶飞与被告李之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照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奕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