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执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周海平与丁宗文、高兴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执字第00632号申请执行人周海平。被执行人丁宗文。被执行人高兴玉。周海平与丁宗文、高兴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泰靖园民初字第0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丁宗文、高兴玉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周海平借款30万元。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合计4970元,由丁宗文、高兴玉负担。届期,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和工商登记等信息,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丁宗文名下苏M×××××小汽车一辆。现我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能否最终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依照法律文书应尽的义务尚未结束,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重新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泰靖园民初字第07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林立峰审判员 卢泽民审判员 唐胜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阮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