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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行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钟银碧与重庆市规划局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银碧,重庆市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九法行初字第00321号原告钟银碧,女,汉族,1981年6月28日生,住重庆市开县河堰镇。被告重庆市规划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237号。法定代表人曹光辉。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重庆市江北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应当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佘 洁人民陪审员  王维福人民陪审员  杨兴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