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02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沈惠琴、徐秋富与徐秋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惠琴,徐秋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02066号原告:沈惠琴。委托代理人:黄旭亮,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秋富。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悦。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惠琴与被告徐秋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惠琴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惠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惠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惠琴负担。审 判 员 应 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叶俊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