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与樊吉东等金融借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樊吉东,邵明文,赵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503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李士绩,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茂宁,男,生于1980年8月12日,汉族,系该行职工,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樊吉东,男,生于1954年10月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邵明文,男,生于1950年12月1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赵明祥,男,生于1963年4月2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依据(2014)长商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樊吉东、邵明文、赵明祥给付借款本金99764.5元及利息,借款利息54149.61元,案件受理费3235元,申请执行债权共计157149.11元。2015年9月10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1503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5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