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鼓刑初字第165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6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象山县石浦镇沿港西路**号。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2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2015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辩护人蔡军,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诉刑诉(2014)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云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蔡军到庭参加诉讼,因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院依法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间,被告人张某在浙江省象山县建邺路111号301室其租住的民房内,明知“906”网站系赌博网站,提供棋牌等赌博游戏平台供他人进行赌博,仍以“金玉满堂”的用户名和昵称在该网站注册账号充当银商,通过宣传吸引玩家参与该网站赌博活动,雇佣金科(另案处理)以低买高卖的方式与其共同倒卖“906”游戏币牟利,并根据销售游戏币的数量按比例获取该网站的返点积分101792910(按1:1比例兑换“906”游戏币,以4955元1亿游戏币的价格销售),违法所得50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数据,帮助组织赌博活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远程勘验工作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作辩解。被告人张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作用较小,系从犯;2、张某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3、张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张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间,被告人张某在浙江省象山县建邺路111号301室其租住的民房内,明知“906”网站系赌博网站,提供棋牌等赌博游戏平台供他人进行赌博,仍以“金玉满堂”的用户名和昵称在该网站注册账号充当银商,通过宣传吸引玩家参与该网站赌博活动,并雇佣金科以低买高卖的方式与其共同倒卖“906”游戏币牟利,“906”网站根据被告人张某销售游戏币的数量按比例给其返利积分,被告人张某将获得的返利积分兑换成“906”游戏币获利。直至案发,被告人张某已兑换领取该网站的返点积分0.93亿,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4600余元。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4月份,张某在宁波市象山县石浦镇租房并购买电脑,雇佣金科做赌博网站游戏币的代理,其在“906”游戏网站的游戏账号是“金玉满堂”,通过低买高卖游戏币以及根据销售游戏币的数量获得网站商家返点的方式进行获利的事实。2、同案参与人金科的供述,证实金科在明知张某倒卖“906”赌博网站游戏币并获取网站奖励积分的情况下,接受张某的雇佣,帮助张某从事倒卖赌博网站游戏币的事实。3、证人陈某甲、李某、吴某、刘某、陈某乙、汪某、林某、尤某、方某、叶某、沈某、祁某的证言,证实在“906”网站上通过向银商购买游戏币,参与网站游戏赌博,并将赚取的“906”游戏币出售给银商换取现金的事实。4、公安局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张某通过公安机关查获的电脑、银行U盾、计算器、上网卡等物品进行“906”网站游戏币交易的事实。5、公安机关出具的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证实从张某所使用的电脑中勘验检查出张某在“906”网站上的注册账号为“金玉满堂”,张某买卖“906”游戏币的交易记录、使用的QQ号、好友信息、聊天记录以及其银行转账记录等事实。6、公安机关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通过对“906”游戏网站平台管理后台恢复还原,获取“金玉满堂”为该网站VIP账号,系在2014年6月10日注册,至2014年9月10日该账号返点积分余额为:8792910,已在网站领取兑换返点积分为:93000000。7、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自然情况及其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数据,帮助组织赌博活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张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通过交易游戏币,为参赌人员在人民币和游戏币的转换方面提供了便利,对赌博网站的运转起到了帮助作用,故被告人张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作用较小,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成立,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张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已交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二、对被告人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对本案的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玉荣代理审判员 徐 刚人民陪审员 吴其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 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