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富冬彬与哈尔滨市聚享包装材料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冬彬,哈尔滨市聚享包装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989号申请执行人富冬彬,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聚享包装材料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舍利街太平村。法定代表人王必武,职务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一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富冬彬申请执行哈尔滨市聚享包装材料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阿执字第9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另行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