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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贾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546号原告:贾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康代建,东平县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何振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