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贾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546号原告:贾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康代建,东平县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何振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