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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崔书林、李艳霞等与刘玉臣、刘丙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书林,李艳霞,崔俊洁,刘玉臣,刘丙章,杨文梅,刘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崔书林,男,汉族,1936年1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执行人李艳霞,女,汉族,1981年12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执行人崔俊洁,女,汉族,2005年3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刘玉臣,男,汉族,1996年5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刘丙章,男,汉族,1968年9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杨文梅,女,汉族,1971年6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刘立新,男,汉族,1971年7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崔书林等与刘玉臣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30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陵民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玉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