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29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吴俊岭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2967号罪犯吴俊岭。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06)长中刑二初字第0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俊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五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年九月一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吴俊岭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电子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15分,其中获奖励分共18.1分。如2014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1分;2013年三季度至2015年一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先后6次获奖分共13分,2015年1月至6月6次获晚值班奖分共3分。该犯已执行罚金人民币1500元,其中本次执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吴俊岭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俊岭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俊岭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五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九年四月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