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0314号原告周某某,女,住永寿县甘井镇。被告胡某某,男,住永寿县甘井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荔智高代理审判员 郭 堃代理审判员 田蓉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安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