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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0314号原告周某某,女,住永寿县甘井镇。被告胡某某,男,住永寿县甘井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荔智高代理审判员  郭 堃代理审判员  田蓉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安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