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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执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764号申请执行人徐杰,男,1976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张店区金晶大道**号*号楼****室。,被执行人王东,男,197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张店区东城华府39号楼1单元顶层东户。被执行人苗立春,男,1960年8月26日生,汉族,住高青县黑里寨*号。本院执行的徐杰诉王东、苗立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民初字第33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云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