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27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759-1号申请人孙某。被申请人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孙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原告张某在兴宁区朝阳路XX号X层XXX号房产、在工商银行的两个账户内的存款。本院认为,申请人孙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某在兴宁区朝阳路XX号X层XXX号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张某在工商银行62×××96账户及62×××84账户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居广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