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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穴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峰与梁孔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峰,梁孔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穴民初字第241号原告:刘峰。被告:梁孔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峰被告梁孔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峰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朱善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日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