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穴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峰与梁孔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峰,梁孔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穴民初字第241号原告:刘峰。被告:梁孔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峰被告梁孔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峰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朱善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日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