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羊民初��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羊民初字第00489号原告宋某甲,农民。被告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甲与被告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宋某甲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季加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陈 勇书 记 员 顾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