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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6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锐驰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某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某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6981号原告河南某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濮东产业集聚区北环路南。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告某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某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河南某管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工程地点为陕西省榆林市榆横化学工业园区,即为横山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之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横山县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涛审 判 员  刘庆勃人民陪审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鹏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