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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26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窦红根与高振庭、郭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红根,高振庭,郭珊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2688号原告:窦红根,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五家渠市。被告:高振庭,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郭珊珊,女,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窦红根与被告高振庭、郭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窦红根在接收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和预收诉讼费通知单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窦红根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向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