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南执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文建与被执行人田培先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文建,田培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南执字第00194号申请执行人田文建,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田培先,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田文建与被执行人田培先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30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田培先于2015年8月1日之前支付原告田文建3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田培先未按调解内容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田文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田文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田培先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田培先已自行向被执行人田文建支付3000元执行款,并由申请人田文建出具收款证明,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田培先承担,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30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璩海涛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