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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行终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韩玉萍与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行终字第263号上诉人韩玉萍,女,汉族,1970年1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上诉人韩玉萍因诉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雅行初字第50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韩玉萍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立案。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韩玉萍的上诉请求依法应不予受理。韩玉萍向一审法院递交的起诉状中将雨城区人民政府作为被告,但诉求撤销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是由雨城区信访和群众工作局作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韩玉萍就该通知书向雨城区人民政府申请了复查并由雨城区人民政府给予了书面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一审法院未向起诉人告知变更被告事宜,属程序瑕疵,应予纠正,但不予立案裁定结果正确,应予支持。韩玉萍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咏蜀审 判 员  程 刚代理审判员  葛 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