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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行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华龙起重选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恒远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华龙起重选矿设备有限公司,吉林省恒远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辽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华龙起重选矿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省恒远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源市华龙起重选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恒远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507,670元,未执行507,67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507,6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辽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鞠家杰审判员 张志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宪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