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腊梅与潜江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875号原告李腊梅,女,193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杨华仁,潜江市园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鲍财明,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笔架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系原告李腊梅之子。被告潜江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中路32号。法定代表人孔祥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定华,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腊梅诉被告潜江市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腊梅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腊梅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腊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0元,由原告李腊梅负担。审 判 长 昌子国人民陪审员 胡忠荣人民陪审员 陈恢臣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