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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商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戚伟尧与汤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伟尧,汤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1151号原告戚伟尧。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赖晓法。被告汤小军。原告戚伟尧诉被告汤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汤小军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7月26日,被告汤小军因承包康庄公路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戚伟尧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戚伟尧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用途做康庄路资金周转。”,该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戚伟尧借款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汤小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秀才人民陪审员  巫建伟人民陪审员  吴春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