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11号申请人朱凤超被执行人潘胜钦被执行人暨潘胜钦法定代理人覃凤申请人朱凤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潘胜钦、覃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2536.36元及利息(另计)。由被执行人覃凤承担受理费207元、执行费91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覃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桂强审判员 陈伟强审判员 陈祖广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枢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