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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东宝执字第0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严洪、鲁琼、周裙、徐峰、张茂林与被执行人周昌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洪,鲁琼,周裙,徐峰,张茂林,周昌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东宝执字第00057-3号申请执行人严洪。申请执行人鲁琼。申请执行人周裙。申请执行人徐峰。申请执行人张茂林。被执行人周昌雄。本院在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严洪、鲁琼、周裙、徐峰、张茂林与被执行人周昌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周昌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昌雄因东宝区胡祠堂改造有还建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荆门市东宝区胡祠堂棚户区改造还房小组还建给被执行人周昌雄的住房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凤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