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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良杰与冯广林、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杰,冯广林,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2932号原告张良杰,男,1995年7月24日生,汉族,住青县。被告冯广林,男,1982年4月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经济开发区乐海路20号靖烨科技园8号楼5层508-515室,组织机构代码:07082966-6。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冯广林、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冯广林、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张良杰承担。审判员  朱小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