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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执他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铜陵县四季春茶业商店与吴红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他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县四季春茶业商店(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注册号340721600051259(1-1)。负责人:陈先芳,该商店业主。被执行人:吴红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县,居住地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二初字第003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吴红齐银行存款2550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