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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6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张文敏与张文胜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敏,张文胜,张文秋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6524号原告张文敏,女,1951年9月16日出生。被告张文胜,男,1960年8月9日出生。被告张文秋,男,1953年8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敏诉被告张文胜、张文秋共有物纠纷一案中,经查,张文秋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位于西城区西外铁路巷X号房屋享有四分之九的产权份额。本案需等待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常 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盈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