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6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张文敏与张文胜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敏,张文胜,张文秋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6524号原告张文敏,女,1951年9月16日出生。被告张文胜,男,1960年8月9日出生。被告张文秋,男,1953年8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敏诉被告张文胜、张文秋共有物纠纷一案中,经查,张文秋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位于西城区西外铁路巷X号房屋享有四分之九的产权份额。本案需等待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常 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盈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