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温兴诚、四川深特金鹏股份有限公司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深特金鹏股份有限公司,温兴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执字第157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四川深特金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温兴诚,董事长。被执行人温兴诚,男,1946年3月5日出生,四川深特金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现服刑。本院根据(2010)成刑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深特金鹏股份有限公司罚金1000万元,执行被执行人温兴诚罚金100万元一案。执行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深特金鹏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成都深特金鹏房地产有限公司82%的股权。本院冻结上述股权后,成都深特金鹏房地产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提出该股权已经合法转让,不属于四川深特金鹏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应当解除冻结。现本院正在审理案外人所提异议,故该股权暂不宜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深特金鹏股份有限公司、温兴诚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因案外人成都深特金鹏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股权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对该股权暂不宜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成刑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关于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