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12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林国龙与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国龙,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208-3号申请执行人林国龙。被执行人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法定代表人郭苗成,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林国龙与被执行人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杭桐民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林国龙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购房款50万元和违约金49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4645元、执行费789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已查封被执行人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浙A×××××车辆(未查扣到案)和其所持有的在杭州美巴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76%的股权(但一时难以处置),被执行人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商品房均出售或网签给他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林国龙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20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国龙如发现被执行人杭州美凯西姆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