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5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晓光诉薛成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5543号原告张晓光,男,汉族,1968年7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告薛成祥,男,汉族,1961年08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中和新中街6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光诉被告薛成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晓光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钟 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亚群 关注公众号“”